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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系实训教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每学期开学三周内,所有任课教师应将本学期实训教学计划上交教学办。

二、实训中心在接到教学办下发的实训教学计划后两周内,完成本学期本系实践教学计划安排草案并上交教学办。

三、教学办在系部教学工作会议通过本学期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后,应及时下发教研室并通知所有实训指导教师;

四、所有实训指导教师应在自己所带实训教学开始前五个工作日主动与实训中心取得联系,以确保实践教学按计划进行;

五、实训中心按本学期实践教学计划做好实训前实训设备、材料、地点、指导教师等一切准备工作,并及时与教学办及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以确保我系实践教学按计划顺利进行;

六、实训中心必须在实训开展前三个工作日将实训教学具体安排表送教学办,教学办负责按计划通知学工办、辅导员及学生按照本学期实践教学计划进行停课实训;

七、学工办应在接到教学办通知后,及时通知、督促各辅导员配合教学办工作,安排学生停课实训相关事宜;

八、如学生要进行停课外出实训,各实训指导教师、辅导员应安排组织各班学生准备好安全帽等必备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学生外出实践学习安全、顺利的进行。必要时,学工办辅导员应协助实训;

九、教学办、各教研室应在本学期各个专业停课实训期间进行实训教学检查,若实训有不实情况,视为教学事故,按相关制度处理。

十、实训结束之后,由教学办负责,收集票据及相关报销表格制作工作,办公室督办并联系院计财处,做好实训耗材、外出实习经费报销工作。

建筑工程系

20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