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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管理制度

一、学生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尊严和荣誉,不参与任何危害社会秩序和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崇尚“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

(四)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树立良好学风,努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讲究社会公德,讲文明,有礼貌,举止有度,仪表端庄,作风朴实,待人诚恳。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服务。

(七)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和社团活动,陶冶情操,增进身心健康。

(八)讲究个人卫生,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健康促进和健康咨询活动。

(九)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浪费粮食、水、电,爱护公物和实验仪器。

(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服从社会需要,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作为求职依据,立志献身于祖国教育事业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

(十一)热爱劳动,尊重他人劳动,积极参加军训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

二、班级工作管理条例

(一)每四个班设辅导员一名或一个班设班主任一名,辅导员、班主任人选由教务科推荐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管理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并报学校审批。

(二)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五至八名学生组成班级工作委员会。

(三)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纪律委员、课代表各一人。

(四)班委会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全面负责班级工作。班委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班级情况,研究工作措施,并利用周末的班会向学生报告班级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征求学生对班级工作的意见。

(五)班长负责全班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布置、检查、督促各委员的工作。

(六)副班长协助班长处理班级的日常工作,班长不在,副班长代理班长的工作。

(七)学习委员负责班级的学习工作,定期召开各科课代表会议或学生代表座谈会,及时向教务科、任课教师反映学生对学习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全班同学按时交送作业,并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八)生活委员负责学生的生活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反映学生对住宿方面的意见和要求,领发奖学金。负责督促值日生搞好教室、宿舍及环境区的卫生,并组织好每周四的卫生大扫除,带领全班同学参加适当的公益活动。

(九)宣传委员负责班级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学生每月出一期班级黑板报,建立班级通讯网络,组织学生向广播站投稿,宣传班级及学校学生中的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

(十)文体委员负责班级学生的体育工作和文艺活动,组织好学生做好各类体育比赛和元旦晚会等各类晚会、联谊活动,制订课外体育活动计划,组织好学生集体活动,班级的整队集合工作。班级的文娱工作,根据班级学生的不同业余爱好组建多种兴趣小组,并定期开展活动,活跃学生的课余生活。

(十一)纪律委员主要负责班级的上课考勤、上课纪律。

三、课堂管理规定

课堂(包括教室、实训室)是实施教学的主要场所。为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学生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时报到,自开学起开始考勤。

(二)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前十分钟由纪律委员和班长负责点名。

(三)教师上下课时要认真听讲,不得喧哗、谈笑。不得看无关的书报或做小动作。

(四)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作答。学生提问时,应先举手,经教师允许后再起立发言。

(五)上课前值日生应擦净黑板,清理讲台。

(六)在课堂内服装应整齐,不得穿背心、拖鞋。

(七)要爱护公共财物,课桌椅不得任意搬出室外或任意损坏,违反者要追究和赔偿。

(八)要节约用电,最后离开教室的同学必须随手关灯。

(九)不得乱扔纸屑、杂物、不随地吐痰,严禁在课桌椅上乱刻、乱涂、乱写,违者要追究和赔偿。不得随意在墙壁、门窗上乱贴、乱写、乱画。自觉维护课堂及教学楼公共场所卫生。

四、学生考勤制度

(一)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时报到,自开学起开始考勤。

(二)凡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生上课、实习、会议、劳动、军训及有关活动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应及时销假。未经请假擅自缺勤者,按旷课论处。

(三)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要从严掌握。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内,由系部领导批准;一周以内由学生处批准;一周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四)因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补假。如需要延长假期,应在假满以前说明理由并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

(五)病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证明。其中在校内请病假须出具校医务所的病假证明,在校外请病假需出具医院假条、药费发票、处方单等方可事后补假。

(六)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均以旷课论处。

(七) 对于学生缺勤的学时计算:上课、实习按实际学时计算;军训、社会实践一天按五学时计算;其他活动根据具体情况计算。

(八)迟到、早退以上课铃声为准,在上课铃声完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响以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计算。

(九)学生考勤工作由班考勤班长和纪律负责,每周向本班辅导员报送一次考勤表,辅导员每月向系报送一次考勤表。

(十)任课教师负责所在课堂考勤。期末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平时成绩。

(十一)系每月公布一次各班考勤统计。对旷课的学生,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一名校领导分管,校保卫处负责,学生处组织、实施,学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工作。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各学院或年级学办主任和辅导员负责。

第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学生会设立学生安全组织,在校保卫处、学生处、团委的指导下,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保护作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团的活动经团委、班级活动经所在学院或年级学办;跨学院或年级的活动经学生处)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报保卫处备案。有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学生在非节假日离校,须经辅导员批准。

第七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校保卫处或学生处报告,并保护现场。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学校应在一天内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保卫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以求协助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本着分清责任,妥善处理的原则。

1.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安全问题或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2.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辅导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寻找,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4.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九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费有关规定处理,负责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十一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五年计)的平均奖学金金额。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二条 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于有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在校学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六、班、团学生干部职责及目标

为了让每位学生干部明确自己的责任和工作目标,知道该如何去工作目标:

班长 :领导班委干部及全班同学一起为创建团结、奋进、积极向上的优秀班集体而努力。工作中起协调、组织、总策划、核心的作用。

学习委员 :抓好班上的学习,结合同学实际,开展学习方法交流和学习互助活动,办好学习园地,狠抓素质、技能训练,充分发挥组长、科代表的作用,加强与教师联系,开展趣小组及知识竞赛等活动,创造比学赶超的良好学习风气。

生活委员 :做好班上的服务工作,管理好班费,领发奖、助学金,更要抓好本班的寝室卫生和同学良好卫生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卫生知识的了解,掌握班上同学生活状况(尤其是贫困生状况),在创文明班、文明寝室工作中做出成效。

文体委员 :抓好本班的体育工作,组织好同学参加各类比赛及活动,开展好本班的体育和健身活动。在增强同学体质、增强同学集体荣誉感和竞争、拼博精神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组织参与好各类活动,抓好本支部同学文艺特长的发现、训练、提高工作,活跃班组气氛,增加支部凝聚力;同时,也让同学得到文化艺术熏陶,增强其艺术鉴赏能力。

团支部书记 :带领支委干部及全体团员、青年一起为创建优秀团支部而努力,在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生活、达标创优团员推优等工作中起协调、组织、总策划和核心的作用。

组织委员 :抓好团支部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开展团员教育和党、团知识及有关理论、政策的学习,增强团员意识,发挥团员作用,解决团员、青年中存在的各种认识问题,积极开展好推优工作,为支部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学生会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道德观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实际生活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同学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沟能学校党政、系党总支,系团总支与同学之间联系,通过学校系上正确的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八、主席职责

(一)主持系学生会全面工作,督促领导各部开展工作。

(二)支持召开各部会议及学生会成员会议。

(三)负责每期工作计划、总结及其它各类重要公文的草拟和组织修改。

(四)深入了解学生会,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密切联系全系师生,了解掌握同学中存在的思想及其它问题。

(六)就学生会及学生中的问题,及时联系系党总支、团总支、院学工部、院学生处、院团委和其它相关部门。

(七)定期、不定期地向系上、院上有关单位汇报工作情况。

(八)负责组织学习《学联章程》及有关会议精神。

九、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是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广阔课堂。根据我校实际为培养新世纪合格的人才,要大力提倡举办各类科技文化社团,开辟第二课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社团建设,加强学校各方面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使各类科技、文化社团正常、健康地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立足校园生活,反映大学生的特点,社团必须有明确的宗旨和活动内容,严格禁止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和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一切活动、刊物和言论。

(二)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群众性组织。它受校团委具体指导并接受学生会的管理、监督。日常工作和社团内部组织工作由社团负责,在学生会社团部组织开展活动,各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校团委委托学生会予以协调管理。

(三)学生社团必须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凡是有违法和严重违反学校规定和制度行为的同学不得参加学生社团。凡被学校给予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社团成员,必须从社团组织中除名。

(四)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到校团委申请,经同意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社团原则上在校一级设立,各二级学院如需设立学生社团必须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成立,成立后的学生社团每新学年开始,须到团委重新审核、登记,否则,将失去社团资格。如中途解散,社团组织者须上报校团委,经批准后注销,社团的活动与学校、团委、学生会统一活动有冲突时,应服从学校活动。

(五)学生在一般情况下,只可参加一个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名社团成员须保证每周一个单元的活动时间。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推荐,经学生会、团委考察;由德才兼备且愿热心为社团工作的同学担任。

(六)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以学为主,社团为辅”的原则,只有在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方可加入学生社团,在校期间,累计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得加入或继续留在社团中,期末考试补考后仍有一门不及格者应暂停其社团活动,使之专心学习,一旦成绩合格可重新申请加入社团。社团干部要经常督促成员搞好学习和其他社会工作。

(七)凡学生社团组织出版的刊物,须经过校团委批准,方可印刷发行。刊物应以反映团委、学生会活动,校园新闻,学生动态,学生的学习,娱乐和习作等为主要内容,形式多样,健康活泼。每期出刊前,责任编辑将清样送至团委,审查合格后,方可印刷、装订、发行,并用于院校间交流。此类刊物所需经费,一般由学生会,团委协商解决,如急需且数额较大时,则通过正当手续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共同解决。

(八)学生社团一般不得跨院校成立组织。若组织跨院校联合的活动,须经过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兄弟院校组织的跨院校的文体活动,也要经团委批准后方可参加,事后要向学生会主管部门汇报,以利经验积累和信息交流。

(九)学校鼓励学生社团面向社会及通过有偿服务自筹经费,除团委批准的会员费外,原则上不得在活动中向学生或会员、班级另外收取费用,重大活动可向团委申请经费。社团的任何公物无论大小都必须建立登记制度,一式两份,一份留在社团,一份留在团委以备检查,各社团应设有实物保管员,使用经费应有计划,帐目清楚。不得随意做主,否则,责任自负。社团负责人直接对社团所有财物负责。

(十)社团积累资金的保管使用,应有专人负责,设立帐目,学生社团的有偿服务活动所得报酬,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一部分作为学生个人劳动所得或做为社团积累资金,另一部分上交学生会统筹使用。

(十一)社团如宗旨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校规校纪、破坏学校、社会稳定、从事邪教活动、出版发表不适合于大学生的不健康刊物、言论、未经团委批准私自成立社团,团委有权予以相应处理,停止其活动,直至取缔该社团。